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4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阅读:361 2025-07-24 18:01:31 作者:知太狼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的关键作用,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方面成效显著。为强化以案说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商标注册观念,持续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氛围,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01 第70283061号“L'OIE DES LANDES”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肉、鱼制品等商品)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规定。

 审查结论:

    商标局认定,“VOLAILLES DES LAN-DES”(朗德家禽)是受保护的法国地理标志。“LANDES”(朗德)为知名肉鹅产地,朗德鹅品种已为中国公众知晓。被异议商标含义“朗德鹅”与该地理标志近似。被异议人非源自该地区,在肉等商品上使用易误导公众,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致产地或品种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平等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商标主管机关打击恶意攀附、维护诚信有序注册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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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59554235号“阿波罗”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阿波罗”(指定使用于动画片、半导体等第9类商品)与其在先注册的“APOLLO AIR”等商标(同属第9类)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审查结论:

    商标局认为,引证商标中的“AIR”显著性较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心部分“APOLLO”发音相近、含义对应,且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高度重合,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致混淆误认,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智能驾驶行业创新成果的典型案例。审查紧密结合行业动态,考量商标在新技术领域的特殊内涵与市场影响力,为新质生产力相关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筑牢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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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第71344960号“太行泉城”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日报社认为被异议商标“太行泉城”(指定使用于矿泉水等商品)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被异议人未答辩。

 审查结论:

    商标局认定,“太行泉城”是邢台市政府塑造并推广的城市品牌,已具知名度。被异议人位于邢台市,商标文字与城市品牌完全相同,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使用已获政府授权,进而对商品质量、信誉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欺骗性”条款保护城市品牌的典型案例。该条款规制在商品/服务特点或产地维度具有欺骗性的注册。本案从品质特点角度分析,有效制止恶意注册城市品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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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第71667779号“观淮”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日报社认为被异议人抢注其已在新闻服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观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被异议人未答辩。

 审查结论:

    商标局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以其“观淮”命名的客户端已在多个应用商店上线并具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文字与之相同,指定服务(新闻传送等)与异议人服务类似,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新闻客户端(APP)名称的典型案例。充分考虑APP传播特点,准确认定抢注行为,维护了主流媒体形象和用户权益,助力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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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第69778265号“晓芳窑”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陶艺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晓芳窑”(指定使用于第40类烧制陶器服务)与其在先注册于第21类茶具等商品上的“晓芳”“晓芳窑”商标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审查结论:

    商标局认定,晓芳窑创始人蔡晓芳先生在陶瓷领域享有盛誉,“晓芳窑”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虽然分属不同类别(商品 vs 服务),但商品/服务在功能、内容特点上关联紧密,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致混淆,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系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固有分类、依据市场实际制止混淆的典型案例。充分考虑商标影响力及文化传承因素,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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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第74447834号“BRTV北京时间”商标驳回复审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某电视台在驳回复审中主张,“BRTV北京时间”经大量使用已具高知名度、形成唯一对应性并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BRTV”系其英文简称,与“北京时间”组合具备显著性。

 审理结论: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区别于行政区划名“北京”,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证据充分证明该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获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能区分服务来源,具备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认可了申请人在文化宣传与舆论引导中的主阵地作用。审查灵活适用显著性规定,考虑商标实际使用效果,对媒体品牌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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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第4282016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文旅分公司)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且易致误认。被申请人还抢注多件知名景点名称商标,属以不正当手段注册。

 审理结论:

    商标局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文化遗址建筑群元素的二次创作)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著作权。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故意,并大量抢注景点名称商标,此不正当注册行为易致误认,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市场环境,应予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多重法律条款宣告无效。确认了文化遗址衍生创作的著作权可受保护,保障了文化资源合法利用。强调审查“注册目的正当性”,有效遏制攫取公共资源、扰乱秩序的行为,平衡商标私权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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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第8223462号“童年时光”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克拉克)主张被申请人(原二级经销商)在双方存在经销关系期间及之后,未经授权大量抢注其“童年时光”“CHILDLIFE”“红心图形”商标及域名,并抄袭其他品牌,恶意明显。

 审理结论:

    商标局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在磋商及代理经销期间抢注申请人商标。合作关系破裂后,通过组合使用(如“童年时光”+“inne”+红心图形)等方式试图转嫁“CHILDLIFE”品牌声誉,且存在抄袭行为。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予以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高知名度商标与特殊商品(营养补充剂)。无效宣告有力打击了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及“移花接木”行为,明确了权利归属,从源头解决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体现了对违法获益“零容忍”,对构建严格保护与公益兼顾的市场格局具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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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第48678713号“兰天博科”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威,原公司股东)主张被申请人(陈某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抢注本属公司的争议商标,应参照前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宣告无效。

 审理结论:

    商标局认为,在案新证据显示:公司解散时决议由被申请人接收知识产权资产;其后代表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同意其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后实际使用了该商标。申请人虽后提异议,但股权比例不足且被申请人指证申请人曾有不当行为。综合考虑新证据及全案情况,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维持注册(结论与前案因新证据不同)。

 典型意义:

    本案未机械遵循前案,而是基于新证据及全案事实独立审查,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体现了依事实审查原则。将公司股东合意与实际使用行为结合确权,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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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38247153号“CVF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中国某科技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主张其引证商标“CVF SHOUGUANG”(寿光菜博会会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核定使用的报纸、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其展会服务关联密切,并存易致混淆。

 审理结论:

    商标局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CVF”)基本一致。争议商标服务(报纸、展示架出租等)与引证商标服务(组织交易会等)在销售对象、服务内容上关联紧密。双方同处一地,引证商标具知名度,两商标并存易致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未拘泥于《区分表》,而是综合考量商标近似度、商品/服务关联度、知名度、地域因素及主观状态,认定跨类混淆可能性。作为全国性农业博览会标志保护案例,是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生动实践,有力打击了“傍名牌”行为,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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