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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核心调整
2025年《规定》在2018年版本基础上,对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案件范围进行了“增删留调”,具体表现为:
1、删除传统网络著作权与邻接权纠纷:明确将“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属纠纷”“互联网上侵害在线作品著作权或邻接权纠纷”等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中移除,此类案件回归普通基层法院按地域管辖原则审理。
2、保留网络域名纠纷:延续“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的集中管辖,强化互联网法院在域名争议解决中的专业化作用(域名纠纷常涉及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交叉问题)。
3、新增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管辖范围,包括流量劫持、数据爬取、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互联网特有的竞争行为,此类纠纷与知识产权保护(如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高度关联。
二、对知识产权行业的具体影响
(一)传统网络著作权案件:回归分散管辖,倒逼维权策略调整
影响表现:
管辖法院分散化: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不再集中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如盗版影视、音乐、文字作品传播)、权属纠纷,案件将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普通基层法院管辖。
维权成本与效率的双重挑战:权利人需根据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选择法院,可能面临跨地域诉讼、证据调取难度增加、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尤其对平台型企业而言,用户分布广泛可能导致多地诉讼)。
基层法院审理压力与专业化考验:传统基层法院对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技术事实认定(如服务器位置、侵权链接传播范围)、电子证据规则的适用经验相对薄弱,可能影响裁判质量与效率。
行业应对建议:
企业可通过协议管辖条款(如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降低管辖不确定性;
加强与地方知识产权法庭的联动,借助其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等机制提升诉讼效率。
(二)网络域名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强化专业化审判,提升裁判规则引领性
网络域名纠纷的专业化深化:
域名作为互联网“入口标识”,常与商标权冲突(如恶意抢注知名商标域名)、不正当竞争(如“钓鱼网站”仿冒域名)相关。互联网法院通过集中管辖,可积累统一裁判标准(如“恶意注册”认定、跨类保护边界),为企业域名布局(如品牌域名防御注册)提供明确司法指引。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知识产权交叉保护强化:
数据与流量相关竞争行为的规制:互联网法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集中审理,将重点覆盖数据爬取(如未经许可抓取平台用户数据、商品信息)、流量劫持(如浏览器插件篡改搜索结果)、虚假宣传(如利用AI生成内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此类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对商业秘密(数据权益)、商标权(如关键词竞价侵权)、著作权(如爬虫获取的内容构成作品)的侵害,互联网法院可通过“一案多诉由合并审理”实现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协同保护。
裁判规则的示范效应:例如,对“数据权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流量劫持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等前沿问题,互联网法院的裁判将为行业提供明确行为边界(如平台数据爬取的合法性标准),助力企业合规(如数据收集、算法推荐的竞争合规审查)。
(三)知识产权与新类型网络权益的协同保护:聚焦数字经济核心领域
新增管辖的“网络数据”“虚拟财产”纠纷与知识产权的联动:
《规定》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纳入管辖,虽非直接知识产权案件,但数据与虚拟财产(如NFT、虚拟货币)的保护常与知识产权交叉(如数据标注成果的著作权、虚拟形象的商标权)。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数据权益、虚拟财产权与知识产权(如数据训练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推动形成“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规则。
对企业的启示:数据合规(如用户数据收集、跨境传输)需同步考虑知识产权风险(如数据中包含的第三方著作权、商标标识),避免因数据侵权引发知识产权交叉诉讼。
(四)涉外与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
《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管辖符合条件的“涉外民事案件及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包括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合同等纠纷。此类案件中,互联网法院可通过审理跨境知识产权侵权(如境外网站盗版传播国内作品、涉外域名抢注)、数据跨境流动中的知识产权冲突,探索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裁判规则(如“长臂管辖”在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边界),助力我国在数字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争取主动权。
三、长期趋势:互联网法院向“新型、前沿、复杂”知识产权案件聚焦
2025年《规定》的调整,本质是推动互联网法院从“泛网络案件管辖”向“新型网络纠纷专业审判”转型。对知识产权行业而言,这意味着:
传统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如标准化著作权侵权)的审理资源将向普通法院分流,互联网法院则聚焦“规则空白领域”(如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数据爬取的商业秘密保护、元宇宙虚拟资产的知识产权归属);
企业需更加重视“合规前置”,尤其在数据利用、平台竞争、虚拟财产交易等领域,提前布局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如数据授权链条审查、虚拟形象商标注册),以应对互联网法院可能确立的“突破性裁判规则”。
四、总结:挑战与机遇并存,行业需以“专业化+合规化”应对
2025年互联网法院管辖新规对知识产权行业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传统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分散管辖可能增加维权成本;另一方面,网络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等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将提升裁判质量,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清晰的规则指引。企业需密切关注互联网法院在数据、虚拟财产、跨境竞争等领域的裁判动态,同时通过协议管辖、合规审查、技术取证标准化等方式,主动适应管辖调整带来的新挑战。
核心结论:新规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向“精细化、场景化”演进,行业需以“技术适配性”(如电子证据固定)和“规则预见性”(如跟踪互联网法院裁判趋势)为核心,构建新时代网络知识产权维权与合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