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汪苏泷收回《年轮》授权,看版权的重要性

阅读:12 2025-07-28 09:43:34

最近,汪苏泷方宣布收回《年轮》授权这一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也让更多人开始关注歌曲版权相关问题。作为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公司,我们知太狼知识产权觉得有必要和大家聊聊这背后的门道。

 

事情的起因是一位拥有千万粉丝的博主“旺仔小乔”,她在几年前回复网友时称“我发一百遍年轮也只会写张碧晨原唱”,这番不当言论引发了争议。随着相关言论不断发酵,7月25日凌晨,汪苏泷方率先回应,称尽管第一时间积极沟通还原事情全貌,却仍深陷舆论风波,于是决定收回《年轮》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做任何演唱 。随后,张碧晨工作室发布声明强调张碧晨为该作品唯一原唱,还在评论区留言称,要在《年轮》发行十周年之际,和这首作品好好告别。

从法律角度来看,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创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多项核心著作权,如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授权他人使用以及收回授权。所以汪苏泷宣布收回《年轮》授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这一收回授权的决定意味着,其他歌手在未重新获得汪苏泷授权的情况下,不能继续演唱《年轮》用于商业演出或其他受著作权法规制的公开表演活动,否则将构成对汪苏泷著作权中表演权等权利的侵犯。

但对于已获得授权的演唱者或相关方,就要看授权合同的具体约定了。若授权合同明确约定了授权期限等条件,在期限内汪苏泷提前收回授权,可能涉及违约;若合同已到期或本身存在可使汪苏泷依法提前收回授权的情形(如对方违反授权约定等),则汪苏泷收回授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已获授权方后续不能再依据原授权继续使用该作品。张碧晨工作室就曾回应称,查阅原经纪代理方与制作方签署的正式合约后确定,张碧晨依法享有该歌曲在全球范围内永久演唱的权利,同时也提到,“出于尊重与自我选择,张碧晨女士今后将不再演唱该歌曲” 。

这件事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关注,还在于大家对“原唱”概念的争议。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原唱”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若歌手首次演唱的版本通过合法渠道(如唱片发行、公开演出等)向公众传播,且该版本具有独创性(如独特的演绎风格),可认定为原唱。同时,原唱行为需以合法授权为前提,未经授权的首次演唱不必然取得法律认可的“原唱”地位。像《年轮》有张碧晨和汪苏泷两个版本,张碧晨的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作为《花千骨》插曲首发,早于汪苏泷男声版的6月30日上线。但仅依据首次公开发表演唱时间认定原唱并不全面,汪苏泷既是《年轮》的词曲创作者,又演唱了男声版本,并且有证据表明项目初期就明确了男女版本同时存在,此时认定“双原唱”也具有合理性。

在如今的文化产业中,版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音乐产业里,词曲作者的版权、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共同构成了音乐作品传播和发展的基础。若是版权归属不明、授权管理混乱,就会像这次《年轮》事件一样,引发诸多争议和纠纷,不仅影响创作者和演唱者的权益,也会给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阻碍。对于影视、出版、动漫等其他文化产业领域来说,版权同样是核心资产。从一部电影的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到后期发行,从一本图书的创作编写、排版印刷到市场销售,从动漫形象的设计开发到衍生产品的推广,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版权的保护和运营。

作为知识产权公司,我们始终强调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创作者应该重视自己作品的版权登记和管理,明确权利归属和授权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尊重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只有全社会都树立起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意识,文化产业才能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蓬勃发展,创作出更多优秀的文化作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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