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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知局严打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并部署了专项整治行动,各省知识产权部门批次通报核查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并要求整改;和前几次不同的是本批次的非正常不再由市监局打电话(发邮件)通知申请人了,而是由国知局统一发函,于今天开始陆续发到各机构的客户端里面了。相信很多机构都已经收到了,接下来发明人也会陆续收到代理所转发的非正常函。
高压态势下的发明人和代理机构已经精疲力尽, 一方面发明人需要专利,另一方面提交不是驳回就是非正常,并且驳回还有迹可循,非正常实在是死循环无解之局,不仅代理机构是人人自危,发明人也是战战兢兢,等着下证用,却迎来一纸公函!!!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定义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下称411号公告)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情形根据411号公告第2条第3款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
1. 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认定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 2 -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4)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2. 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认定
(1)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2)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3)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3. 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角度认定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4. 从其它角度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每一次非正常的下发,都是专利申请机制迈向更成熟的阶段。有人说专用函的存在,或许并不是为了刁难,而是为了让问题更透明、路径更清晰,让技术创新更上一层楼。
那么小编呼吁大家如果是有技术方案的案件,例如:有研发材料、设计方案、会议记录、图纸、发票等等的材料,建议尽早申诉哦,成功几率还是很大的。
如果是没有相关材料的案件,建议还是尽早撤回为好;不管最终案件如何还是希望代理机构和发明人能够正视理性看待这个问题,并不是某一方造成的局面,还要理性看待,共同商讨解决方案!